本會章程

社團法人嘉義市職能治療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職能治療師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嘉義市職能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Chiayi City Occupational Therapists Association。

第 三 條  本會以發展職能治療專業,協助政府推動衛生保健及

社會福利政策,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會址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職能治療專業倫理及提升職能治療服務品質。

二、促進職能治療專業發展。

三、建議、推行及維護職能治療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四、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五、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六、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七、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八、拓展本會與各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辦理長期照顧、功能性輔具、職業重建與特殊教育,

上述相關服務。

十、受理政府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職能治療師(生)

證書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始得在嘉義縣市區域內執行

職能治療業務,但未執行職能治療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會員。

未執業者得辦理退會,未辦理退會者視為同意維持會員

身份,日後擬退會時,仍應辦妥退會手續。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依據職能治療師法被廢止職能治療師(生)證書或

執業執照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在服刑或通緝中者。

三、現為直轄市或其他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會員者。

第 八 條  申請入會者需檢具入會申請表、職能治療師(生)證書、

機構服務證明書(在職者),經審查合格並繳納相關費用後

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利。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第 十 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變更至直轄市或其他縣(市)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

續。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未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

之:

(一) 勸告:欠繳會費經通知達一個月者。

(二) 警告:書面通知欠繳會費滿二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

者。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經理事

會決議,予以停權並通報主管機關,請其依照職能治

療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第 十二 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

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

情節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並將事實證據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三 條  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 十四 條 會員辦理退會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於辦理時繳回一切憑證,

如有積欠會費,應繳清當年度常年會費,始得辦理退會手

續。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採無記

名連記法投票圈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

參考名單由理事會提出。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

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 十六 條  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

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

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補足原任任期。候

補理事、候補監事得列席理事會、監事會,有發言權但無

表決權。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置常務監

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

由理事會、監事會補選之,補足原任任期。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核入會申請。

       二、辦理會員代表選舉。

       三、召開會員大會,執行大會議決事項,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四、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五、議決工作人員之任免。

       六、保管本會之財產。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審核年度決算及預算。

       四、受理會員之申訴案件。

       五、提出或受理糾舉案。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

之一,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事、候

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

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僱工作人員若干人,承辦會務、

業務,其職稱、員額及資格條件由理事會訂定實施。

本會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依前項資格條件遴選,提

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

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六條  出席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舉辦之會員代

表大會之代表由理事會、監事會自會員中推選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會員五分

之一以上連署要求,或監事會函請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

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各服務單位先期召

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會員代

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有關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與理事、監事之解職。

       五、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 三十 條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方法,應提經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或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二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

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則不受此限制,並應報請

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

事分別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

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應於七日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

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應有各過半數之出

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或常務

理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

席。

第三十五條  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

得開會。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議得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得請理事

長列席。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

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

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三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

委託出席;除因執行本會業務請假外,理事、監事連續兩

次缺席或一年內累計達三次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

辭職,其職位得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捐助。

       四、委託收入。

       五、專案計畫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四十 條  會費含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繳納之,已於

其他縣市公會繳納完當年度常年會費者,須繳納壹仟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一)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一計算單位。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伍仟元,在限期內繳納之

            ,常年會費繳納方式如下:

1、新入會會員以入會日期為計費起始日期,按天數比例一次繳清當年度會費,金額尾數不足一元以一元計。

2、舊會員於年度開始公告限期內一次繳清當年度會費。

3、積欠前期會費者,應先繳清積欠會費。

         (三)已在臺北市、高雄市或其他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繳納年度會費後再加入本會者,免繳該年度會費。

         (四)退會者應繳清積欠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四十二條  會員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三條  本會應於次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列年度工作計畫

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實施之。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

機關核備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四十四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

歲出決算書、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提

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

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再提經

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五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所在之地方

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